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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一“黑校车”司机被判刑
近日,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贵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宣判。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龙某贵在未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驾驶其云A9U***小型客车接送织金县实兴乡实兴小学学生上下学。2020年12月4日16时许,龙某贵驾驶云A9U***小型客车从实兴小学行驶到格坝略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核载6人,实载24人。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贵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龙某贵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一致,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龙某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其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 源: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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